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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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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

经查,你们作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在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集团层面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规定

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福瑞股份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88.10万元,影响了定期报告的准确性。你们未能充分关注并恰当评价收入确认政策,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下同)第十条规定二是福瑞股份合理估计药品销售合同中存在销售折让、销售返利可变对价,以全额确认收入支付给客户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时冲减销售收入。你们未能执行充分审计程序关注可变对价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三是审计底稿记录退货原因实际不一致,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订,下同)第十条规定

三、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程序不到位。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证据仅有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会计师访谈记录,未附其他技术可行性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四、存货审计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实施观察管理层制订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未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五、在建工程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建工程福瑞健康科技园项目2023年期末余额1.90亿元,占总资产比例7.17%,未执行资产减值相关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朴仁花、刘生刚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关注执业风险,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确保执业质量,做好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天河马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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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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